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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民集中居住区 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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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4: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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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将正式施行
由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
泰州市农民集中居住区
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意见
分类办理不动产登记
完善登记发证条件
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等方面
对农民集中居住区
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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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片


农民集中居住,就是把分散在农村居住的农民集中到新型社区居住,使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农民集中居住区可分为使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农村宅基地(包括独户建造和集中建造)等方式。


为啥要出台《指导意见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不动产登记一直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有的居住区未取得规划核实手续、有的未履行批建手续就开工建设、有的已经选了新址但不“腾旧”等。


《指导意见》的出台,让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登记有了政策依据,有利于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行为。


具体规范了在哪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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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登记手续方面


对集中或独户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该居住区的宅基地及房屋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按照“占新腾旧、发新销旧”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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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用地手续方面


农民集中居住区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


对以宅基地方式集中居住的,如果跨村或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附具补偿或调地协议。国有建设用地应按照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用地手续,宅基地应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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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中居住区概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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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手续方面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决定书》,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尚未取得规划手续的,应申请办理。


以下项目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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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明确,有三类违法违规项目将不予登记——

  • 乱占耕地建房

  •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 小产权房



◆编辑:姜婧 卫笑语
通讯员:李映 蔡建峰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文转自泰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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