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侯**,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辩护人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对被害人薛**、赵某某夫妇谎称“能为薛赵夫妇疏通关系,在薛父房屋动迁时分到动迁房”,以收取、追加“活动费”之名,骗得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60,000元。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对外谎称“能办理学生入读目标学校”,以收取“办学费”之名,骗得被害人何某及何某带入的20多名家长人民币共计4,950,0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郭**对被害人何某谎称“能为其朋友疏通关系,在高铁车站附近造停车场”,以需要“关系疏通费”为名,骗得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5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陈述,相关电话录音,辨认笔录,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服务合约》、《成长规划指导协议》,证人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合同、借条、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单及转账回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郭**系自首,当庭又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对被害人薛**、赵某某夫妇谎称“能为薛赵夫妇疏通关系,在薛父房屋动迁时分到动迁房”,以收取、追加“活动费”之名,骗得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60,000元。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对外谎称“能办理学生入读目标学校”,以收取“办学费”之名,骗得被害人何某及何某带入的20多名家长人民币共计4,950,0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郭**对被害人何某谎称“能为其朋友疏通关系,在高铁车站附近造停车场”,以需要“关系疏通费”为名,骗得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50,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郭**在家属劝说下与民警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州路路口碰面,而后由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电话录音、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郭**假借为被害人夫妇操作“拆迁分房”,以此诈骗对方钱财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何某、朱某、宋1的陈述及何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钟某、陈1的证言及钟某的辨认笔录、相关《服务合约》、《成长规划指导协议》,证实被害人何某通过证人钟某认识被告人郭**后,郭**对何某谎称有能力办理学生入学,以致何某及何某带入的被害人朱某、宋1、李*等多名家长出钱让郭**办理入学,相关“办学费”通过何某、陈1、朱某三人的帐户被转入被告人郭**帐户,以及被害人何某与被告人郭**补签相关办学协议等事实经过。
3、证人王某某、宋某2、孙某1、沈某某、葛某某、孙某2、郭某某、陈某2、姚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合同、借条、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郭**欠有大量外债,名下无房产、车辆;郭**并未实质委托他人为何某等被害人的孩子办理入学,且曾让证人王某某冒充“叶老师”为其打电话圆谎;2019年被告人郭**曾有归还部分债主钱款的情况。
4、浦发银行交易明细单、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及转账回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郭**以诈骗方式收取被害人钱款的金额及钱款的去向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郭**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郭**的供述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31年3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