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2日,兴化市公安局牌楼中心派出所办理一起携带犬只未使用牵引带案件。
2020年9月11日晚19时,周某在小区内遛狗没有牵绳,其宠物狗看到欧某牵引的小狗后突然扑上前去,致使欧某受到惊吓报警。 民警至现场后将周某带到了派出所,经民警的批评教育,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9月12日,依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对周某罚款伍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编辑:胡涛涛 陆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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