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增加职业放贷无效类型。早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定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二是完善转贷无效认定。一方面,本次将原规定中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将原第三款修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进一步凸显法律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旗帜鲜明地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总之,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充分彰显了当前复杂严峻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使命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