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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一房东因承租人在其出租房内实施违法活动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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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7 19: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7月6日,牌楼中心派出所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辖区内出租房房主蔡某宣布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蔡某作为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房内发生案件,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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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6月20日,牌楼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严家村一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湖北籍女子余某利用承租的房屋站街招嫖。该余某屡次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理,房主蔡某对此有所耳闻,虽明知余某租赁房屋做违法的事情,但为了收取房租,还是将房屋出租给余某。
起初,蔡某刚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时,很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将房子租给别人,别人用来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民警将法规给蔡某一一解读,蔡某终于认识到自己作为房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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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居民朋友



房屋出租前要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房屋出租后,要将承租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查和信息登记,防止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租赁过程中,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辑:胡涛涛  陆钦勇
审核:王大华
签发:宗   华
稿件来源:牌楼所
本文转自兴化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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