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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6: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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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已由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未按规定佩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和要求。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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