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推动我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通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至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租赁双方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住建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我市范围内出租房屋开展联合执法。对出租人不如实登记备案的,将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兴化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地址: 兴化市房地产服务中心(长安中路145号三楼308室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电话:83309835。 特此通告。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