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喜欢“另类”宠物,溱潼镇40多岁的男子吴某竟从外地购买一只猕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带回家驯养,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经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上半年,吴某在河北务工期间,通过微信与当地一家宠物店老板(另案处理)联系,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供自己驯养。2018年5月,吴某从外地将猴子接回河北,每天给予喂食、照料。2018年8月,吴某将猴子带回泰州老家驯养。溱潼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工作时,发现吴家的驯养的猕猴,将吴某带至派出所审查。
(网络配图)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吴某驯养的猕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案发后,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查获的猕猴被送到动物园妥善安置。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并将其从河北运输至泰州驯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全案情节及吴某前科、劣迹等情况,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吴某作出相应判决。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拒绝销售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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