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办〔2020〕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兴化市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兴化市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科学构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布点规划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有利管理”的总原则,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使零售网点布点更加科学合理,夯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基础性工作,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全市各乡镇(开发区)的人口分布、城区(集镇建成区)特点等因素,核定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413家。 具体分布为:垛田街道9家、安丰镇39家、戴窑镇22家、合陈镇17家、永丰镇16家、新垛镇8家、海南镇12家、钓鱼镇14家、大邹镇8家、沙沟镇17家、千垛镇27家、中堡镇11家、竹泓镇13家、沈伦镇9家、大垛镇14家、荻垛镇15家、陶庄镇15家、昌荣镇12家、茅山镇9家、周庄镇17家、陈堡镇14家、戴南镇32家、张郭镇21家、大营镇8家、兴东镇10家、林湖乡12家、开发区12家。 《兴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兴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日发布)划定的禁放区域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根据中央编办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兴化市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苏办〔2012〕14号),泰州市委办公室、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兴化市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泰办发〔2012〕22号),兴化市委、兴化市政府关于《兴化市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兴发〔2012〕45号)文件精神,戴南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32家零售网点的许可工作,不得超额发证。 三、布点规划实施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根据本规划布点方案,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布点规划的组织工作,对申请的零售网点要坚持从严把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达到布点规划数的一律不得增加经营(零售)户。 (一)发布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的通知(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和需要的申报资料。 (二)初步审查。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初查,确认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布点规划,并如实填写初查意见。申请网点较多的,先到先得,以受理时间为准,同时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三)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培训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不得代培代考,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四)报名登记。申请人在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申办。 (五)材料审查。由兴化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可进行现场审查。 (六)现场审查。由兴化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如实填写审查意见。 (七)颁发许可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实施要求 1.凡经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安全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到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变更申请。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3.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4.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市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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