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水光针” 备受爱美人士青睐 利润比较丰厚 一些有着经商头脑的人们 不禁动了心 想贩卖点“水光针”来卖卖
NO!小心! 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日前,姜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化妆品店店主销售“水光针”的案子作出判决,朱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被告人朱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放
今年3月,姜堰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城区一家化妆品店的店主销售“水光针”,还为顾客注射。
接到举报后,稽查人员赶到该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并现场查获名为“FILORGAM-NCTF135HA”“Placentex”的所谓“水光针”药品。后经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获扣押的药品均为假药。此案随后被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查,该化妆品店店主朱某今年32岁,2018年底从外地来到姜堰开店。
据朱某交代,去年12月,他听说“水光针”等医学美容新产品在市场上走红,觉得大有商机可寻。正好,他又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某外地网友提供出售所谓“水光针”药品,便向对方购买了“FILORGAM-NCTF135HA”“Placentex”药品,用于混合后为顾客注射。
期间,朱某不仅高价购买了相关药品,还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专门用于注射的“水光仪”机器。随后,朱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的方式,向他人兜售“水光针”注射美容项目,先后为两名顾客注射各一次,得款3800余元。
在朱某看来,这一行很多人都在做,能使顾客变漂亮,自己也能赚到钱,应该没什么问题。让朱某没有想到的是,他向别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进行混合,擅自为顾客注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6月4日,经姜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姜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被告人朱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朱某追悔莫及。
据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员额检察官何伟介绍,《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姜堰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案件队长薛冰
姜堰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案件队长薛冰提醒广大经营者,医疗美容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守法经营,在销售前要留意产品是否存在合法来源,切忌为了高额的非法收入诱惑铤而走险,否则必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从正规渠道购置相关产品,避免因为贪图便宜去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而对自身权益乃至身体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果遇到此类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欢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一定会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
记者:应婷婷 曹琴霞 通讯员:王慰 朱云勤 责任编辑:应婷婷 编辑:曹琴霞 制作:丁晨伟
本文转自姜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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